从2005年秋季开始,瓯海区在义务教育学校率先推行了教师交流任教服务期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为进一步促进教师交流任教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最近,瓯海区教育局修订下发了《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任教服务期制度的意见》,对有关政策进行完善,体现了“四个”变化。
一是扩大交流范围和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中,凡男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女197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城镇中小学教师和2005年8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农村(薄弱)学校教师,原则上都要分批进行异校交流任教(支教)。
二是增加交流模式,使交流形式更具灵活性。一是指令性支教交流。根据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指标,选派教师到区外欠发达地区学校支教。二是城镇和农村对口交流。继续实行城镇与农村学校间相互对口交流制度,即城镇中小学派出教学经验丰富、事业心强的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农村(薄弱)学校选派积极上进、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教师到城镇学校学习锻炼。三是个人主动性交流。在城镇和农村对口学校难以安排交流工作的前提下,凡符合交流任教条件的城镇和农村的教师,均可自愿提出到相对薄弱农村学校和条件较好城镇学校交流任教的申请,由双方学校协商,并经所在中心学校协调审批后进行交流。若个别学科教师交流确实有困难,可由中心学校统一上报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四是指导性单向交流。区教育局根据核编的情况,对超编或学科超员的学校下达指导性交流计划,由学校选派教师到缺编或缺科的学校交流任教。
三是以教师职务评审为杠杆,强化派入方年轻教师有上挂学习的义务。为促进农村中小学年轻教师的专业发展,从2009年起,凡2005年8月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农村(薄弱)学校教师晋升中级、高级教师职务,有在城镇中小学挂职学习、交流任教二年经历的按正常程序参加评审,无此经历的从严控制。
四是对对工资待遇发放作出新规定。交流教师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在原学校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任教服务学校发放,并享受任教服务学校教师相同的政治和生活待遇。(瓯海区教育局金劲松)